2007年6月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热心叔叔帮忙帮出麻烦 无奈侄女告状讨回车款
这个案子再次说明了越权代理的危害
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方苏琴 陈海滨 配图:毕传国

  叔叔热心肠,垫了钱帮侄女买了辆工程车。谁知车买来了,侄女非但不肯付清余款,就连当初交给叔叔买车的钱也想要回。侄女一纸诉状将叔叔告到法院,奇的是,法院居然判决支持了侄女的诉讼请求。
  为什么热心肠的叔叔会赔了夫人又折兵呢?

  为致富  叔帮侄女出招买车
  杨芳(化名)是湖北人,早两年便来到沿海城市创业。杨芳的叔叔老杨在台州工作,是开工程车的,自己买了辆工程车挂靠在一家运输公司下面,“转战”浙江一带,日子也算是红红火火。
  去年10月,在慈溪打工的杨芳到台州看望叔叔。见侄女辛苦这么些年收获却很少,老杨也觉得心疼,就建议侄女买辆工程车搞营运,即使自己不开,也可以租给别人,这样既可以少吃苦,经济收入也会有很大提高。
  听了叔叔的话,杨芳拿出了自己的一些积蓄,又在朋友、老乡中筹措了一番,终于凑了14万元汇给了叔叔,托他替自己买辆合适的工程车。

  买车忙  叔为侄女垫款押房
  接受了委托后,老杨开始非常尽心地为侄女的工程车操劳,又是到处打听各种工程车的优缺点,又亲自到销售处实地考察。最后,老杨替侄女挑了一款性价比较高的工程车。
  可是,这款工程车售价要22万余元,加上各种手续费、保险费等费用,没有32万元买不下来。帮侄心切的老杨认为买下这样的车子,在日后的营运中会发挥很大的优势,于是没和侄女商量,便以自己的房屋作担保,以首付22万元的形式,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。
  由于车款没有付清,汽车销售公司保留了车辆的所有权,并要求老杨将车辆挂靠在一家公司。

  起纠纷  叔侄女法庭各主张
  听说叔叔不日就会把买好的工程车开到慈溪交给她,杨芳满心欢喜。可是,等叔叔真的将车子开到她面前,并要她再多付8万元的首付款时,杨芳却欢喜不起来了——她付不起这笔钱,叔叔也暂时拒绝将工程车交给她,叔侄之间因此产生了纠纷。
  见无法将工程车用起来,又拿不回自己的14万元,杨芳一急就向当地派出所报了警。尽管民警做了大量调解工作,两人仍没有化解矛盾。于是,杨芳将叔叔老杨告上了法庭,要求他将购车款14万元还给自己。
  见此情景,老杨心都凉了。他觉得自己全心全意为侄女奔波,还用自己的房屋作担保,没想到侄女翻脸不认账了。如果现在依侄女的要求办,他就成了这辆车的买主,到期付不清余款的话,自己的房子都会搭进去。因此,在庭审中,老杨要求侄女杨芳支付购车费用中超出的部分。

  擅越权  未获追认值得思量
  经审理,法院认为老杨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的代理,作出了要求老杨返还杨芳购车款14万元的判决。对此,慈溪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作了详细的解释。
  本案中,杨芳口头委托老杨代购车辆,老杨同意了,他们之间已经形成委托合同关系。
  虽说杨芳并未对欲购车辆的价格、品牌等加以明确约定,但根据她汇付给老杨14万元的事实,应当推定她委托老杨购买的是价格在14万元左右的车辆。而老杨买到的却是总价32万元的工程车,不仅价格远远超过杨芳给的钱,而且买前未经杨芳同意,其购车行为已经超越了委托授权范围。
  根据《民法通则》规定,没有代理权、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,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,被代理人才承担责任。未经追认的行为,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。本案中,杨芳显然对老杨的越权代理不予认可,所以,买车的责任应该由老杨自己来承担。
  法官说,如果当初不是因为是亲属关系而疏于明确委托内容,如果不是自以为做好事而擅作主张,老杨也许就不会陷入这样的窘境了。